一、內部稽核之目的:
 本公司設置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檢查及評估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衡
 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確保各
 項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
二、內部稽核組織:
 本公司稽核單位隸屬董事會,設置符合金管會規定資格條件之稽核主管及稽核人員。稽核主
 管之任免經董事會同意;稽核人員之姓名、學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金管會規定
 格式,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內部稽核之運作:
 (一)稽核範圍:
  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檢查及評估公司內各部門內部控制制度之妥當性與有效性及營運活動
  之效率。包括下列項目:
  •稽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且完備。
  •稽核各項資產及負債均確實存在,除帳列外無其他資產或負債。
  •檢討財務及營運資訊的可靠性與正確性。
  •檢討現有制度,以確保政策、計劃、程序及法令之遵循。
  •檢討營運或專案計劃,以確定其結果是否與既定目標一致。
  •複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檢查報告。
 (二)稽核對象:
  稽核對象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所負責之業務。
 (三)年度稽核計劃之擬定:
  •稽核單位依風險評估結果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所列項
   目,擬定年度稽核計劃。
  •年度稽核計劃之擬定及修正需經董事會通過。
  •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次年度稽核計劃;於年度稽
   核計劃修正通過後亦同。
 (四)稽核程序:
  •稽核人員依擬定之年度計劃進行查核,並得依需要,要求受查單位將指定之報表、單
   據、傳票等相關文件送至指定地點以供查核。
  •稽核人員依據各單位相關規章內容進行檢查時,包括實地查核作業情形及相關記錄表
   單之查驗。
  •稽核人員發現缺失時,得要求受查單位提出說明,並得要求受查單位對稽核缺失事項
   予以簽章確認。
 (五)稽核報告之撰寫及呈報:
  •稽核人員依據所編製之『工作底稿』內容,將查核結果及相關稽核建議,撰寫於『稽
   核報告』內,呈稽核主管及會簽受查部門後,呈總經理批示。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重大損害之虞時,立即作成報告呈核,並通知各監察人。
 (六)稽核缺失改善通知及複查作業流程:
  •稽核人員視需要填發『稽核異常報告單』通知受查單位改善。
  •稽核人員應於受查單位擬定之改善計劃複查實際改善情形,並加以記錄。
  •稽核人員應於稽核項目完成與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呈核後,於次月底前交付監察人核
   閱。
四、自行檢查作業程序:
 (一)控制環境、風險評估、資訊和溝通、監督等四個組成要素自行檢查程序,每年由內部相
  關單位依據證期會所訂判斷項目進行自我檢查,再由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檢查報
  告。
 (二)依據各單位所填寫的自行檢查報告,董事會及總經理將以此出具『內控聲明書』向主管
  機關申報並公佈於「年報」上。